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政府犯罪 應無限期追訴

政府犯罪 應無限期追訴   黃招榮(國小教師,台灣教師聯盟會員)
 
 江國慶的冤死案,刑求的九名高官因追訴期十年已過,可全然而退,監察院以一句「莫法度」、「只能靠輿論制裁」,就輕輕一筆帶過,這叫冤死的江國慶及江家人情何以堪?

 而發生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的尹清楓案,至今仍陷膠著狀態,假若尹案有一天真相大白,恐怕結果也如江國慶案一樣,因追訴期已過,當初的加害者,全都可以規避刑責。台灣的司法品質如此粗糙,不但失去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反而變成濫權加害者的保護傘,正義被深埋在永凍層下。

 面對台灣這恐龍般的司法,尋回司法的基本精神以保障人權,就應學德國或韓國,針對這種「傷害程度既廣大且深遠」的政府犯罪,應立《特別法》,跳脫一般刑法的位階,明文規定:對於政府犯罪的行為,應是「永無限期的追訴」。如此,受害者才能獲得平反,才有聊勝於無的正義,對濫權的加害者才能收警惕之效。

 韓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國會通過了「濟州四.三事件真相糾明與犧牲者名譽恢復相關之特別法(簡稱特別法)」,○○○年一月十一日,金大中總統於青瓦台簽署同意特別法。金大中並說:「在一個人權比任何價值都重要的社會,在堂堂的民主化大道上,四.三特別法會成為重要的里程碑」。

 馬英九在執政三年時,大談三權(人權是其一),而掌握國會多數的中國國民黨若真有心要落實人權,就應學韓國立《特別法》,對二二八、白色恐怖、以及無數個江國慶案的加害者統統追究刑責,否則馬英九的人權說,證明都只是騙選票的嘴砲而已。

文章出處:自由時報

1 則留言:

  1. 1.立論很好!支持,可惜場域不對。
    2.在[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體制下,很難*2。
    3.建議多參考林志昇所努力的[台灣民政府]。這是眾多關
    心台灣前途的路線當中,我認為比較快,比較安全的。
    4.林志昇發行的600多頁的[新台灣論]已看完2遍,多少有
    些心得,歡迎交換意見,順便為大家免費[掠腳]服務。
    5.(06)234-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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