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還我台灣語文教育權聯盟」等團體提出「十二年國教要強化台灣語文國民教育」等訴求,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對此仍積極研議辦理中;並請關心此議題的相關社團能就法源向教育部多所反應,以利本局依法配合辦理。
針對這些團體提出的訴求,教育局回應如下:
一、國小本土語言課由1節增加為2節:
1.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及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綱總綱第4章第3條規定:課程綱要由教育部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定,其中語文學習領域佔領域學習節數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而實際語文學習領域施行節數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學前,於規定的百分比範圍內,合理適當分配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
2. 另依據教育部「國中小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一節以上之本土語言選修課程。
3. 綜上規定,本市國小語文相關課程的實際開課節數係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且本市國小本土語言開課節數均合於至少每週1節規定。
二、國中本土語言課程由自由選修改為應選修:
1. 依據教育部「國中小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準此,尚無法源依據強制國中學生應選修本土語言課程。
2. 教育部目前沒有國中審定本教材。
三、本土語言師資任教:
1. 依據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規定,通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即可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2.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於國中小學擔任本土語言教學,須通過本土語言中高級認證(或B2級以上)及取得教學支援人員工作證,始可擔任教學。
3. 綜上規定,若本市本土語言教學不足師資全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學支援人員擔任,可能造成本市教育財政重大負擔而致無法施行。
發稿單位: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業務承辦人:國小教育科本土語言指導員李志祥
電話:06-2991111#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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